(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本区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对社会职业中介、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四)负责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落实本区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监督办法,依法对公务员
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政策和措施,组织本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
务员考核和奖惩制度,负责拟订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指导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人事争议仲裁相关制
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完善公务员交流、培训相关制度,拟订公务员国(境)内外培训和实习的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开
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低工
资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
续教育实施意见,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
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
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标准;对征地农民继续落实镇保。
(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
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工伤认定和因工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域内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工资增长和
调节机制。
(十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规范劳动、人事用工,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
处违法案件。
(十三)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