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市医疗保障局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兵团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
(二)贯彻实施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配合兵团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师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贯彻落实兵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配合兵团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执行兵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兵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落实兵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六)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兵团关于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师市医疗保障局应贯彻落实兵团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全覆盖、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师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负责医疗保障局日常工作。
(二)师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兵团医疗保障方针政策,负责六师五家渠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业务经办;负责国家和兵团组织的谈判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管理、医药价格监测管理,落实有关药品、医用耗材、服务项目等医疗设施收费政策;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依据政策动态调整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等支付范围。二是制定并实施师市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鉴定管理、组织申报、联席审核、待遇审核支付;负责兵地医保互认等经办业务,建立完善评审联席制度,形成联评联审透明监督机制。三是负责师市医保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工作,编制师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基金报表,做好基金数据统计分析、年度性收支预算;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完善医保总额管理和重大疫情医保基金综合保障机制。四是负责跨省、跨统筹区异地医保费用结算及清算工作;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分类开展推进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做好师市医疗保障经办系统内部风险防控工作。五是贯彻落实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项改革任务,推进师市“互联网+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师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工作,配合各部门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推进行风建设、队伍建设,保障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六是承办师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