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师市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师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师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定并组织落实新职工安置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连队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师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师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师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职工队伍管理;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执行兵团吸引留学人员来兵团(回兵团)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师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师市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师市党委、师市名义开展的师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贯彻兵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促进和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