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人才工作、负责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相关人才服务体系。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扶持创业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境)外人员在岩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措施措施、标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案件。
(八)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
(九) 拟订并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政策措施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措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按分工负责国家和省部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办市管有关领导人员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措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指导全市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
(十三)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两个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
2.与市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境外人员来岩工作许可政策措施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人社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措施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在组织实施上,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3.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1)市工信局负责地方有证煤矿的违法生产、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的认定工作。对地方煤矿企业安全和牒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日常监督,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地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査。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市公安局做好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用量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准运证用量的计划、统计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枯竭、资源重叠矿井的认定工作。负责对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对非法煤矿的非法开采组织鉴定,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3)市应急局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井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依法收缴关闭矿井民爆物品,注销民爆器材准用证。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企业。
(6)市人社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及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7)国网龙岩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依法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